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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未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或者因高中及以下学历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司法解释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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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因非主观原因没有经济来源的子女。主要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仍在学校学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情况。
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认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若子女系在校就读的大学生,而夫妻一方无证据证明子女有可维持自己在校生活、学习的收入来源,即应当按照离婚时与另一方的约定承担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生活、学习所必须的费用。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若子女系在校就读的大学生,而夫妻一方无证据证明子女有可维持自己在校生活、学习的收入来源,即应当按照离婚时与另一方的约定承担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生活、学习所必须的费用。因此,成年大学生子女应能够被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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