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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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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发放贷款;(二)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资金;(三)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提供担保;(四)受托发放贷款或受托投资、理财;(五)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六)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等途径增加营运资金。融资担保公司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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