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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25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2-09-11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发放贷款;(二)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资金;(三)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提供担保;(四)受托发放贷款或受托投资、理财;(五)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六)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等途径增加营运资金。融资担保公司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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