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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盗窃、欺诈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侵侵权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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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犯罪对象范围不同,只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而没有这样的限制。其次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和持有之下,只是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而诈骗罪在非法取得财物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和持有之下,行为人必须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才能实现非法占有。同时,构成侵占罪除数额较大外,还要求具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这一情节,如果在被害人告诉之前退还或者交出他人财物的,则不构成犯罪;而诈骗罪只要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就可以构成犯罪,即使退还财物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再次是犯罪故意的形成时间不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后,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则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前。
我认为应该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陷入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使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的行为人是利用收购人员的身份虚构数量伪造文本骗取财物,类似非国有保险公司人员虚构事故骗保,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比较恰当。
两种罪名采用的手段截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但并未采用欺诈的手法;而诈骗罪并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是根本就没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是采用了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了事实等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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