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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遵守规定,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才是正道,相反,越想逃避处罚,则收到的影响越大,因此建议,若收到盗窃行政处罚,不要...
1.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2.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法律规定的不予起诉情形之一的,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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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盗窃行为,哪怕盗窃一分钱,也就触犯治安处罚条例,可以行政处罚。 但是如果盗窃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盗窃行政处罚依据则转为刑事案件,将会被判刑。刑事盗窃罪立案标准,上海标准:扒窃800元,一般盗窃2000元,入户盗窃1000元。在上海,扒窃800元以下的,就行政处罚,扒窃超过800元(包括800元),就构成犯罪,将会被法院判刑。
主要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如果发生盗窃案件,应当及时报警处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一方面,将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盗窃次数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法理上来说,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刑事处罚依据的是刑事法律,作出处罚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二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行政责任明显不同于刑事责任,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并不能阻却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刑法评价;另一方面,将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盗窃次数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从司法实践来看,盗窃案件中,被处于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盗窃的比例较高,如果将这种盗窃行为排除出“3次盗窃”,会出现执法尴尬:只要行为人每次都被处以行政处罚,无论其盗窃次数多少,均不能以“3次盗窃”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适用时,可以通过将先前因行政处罚所被剥夺的人身自由期间,从因3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所确定的刑期中折扣,来解决羁押期间重复评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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