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父母发生婚姻关系变动,对于再生育的一方,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金和扶助金。对于终生只1个子女的一方,未再子女或者未与继子女...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一次性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区、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市实行人口与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主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大力推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列入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父母光荣证》,已经办理的由原发证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工作机构予以注销并收回:(一)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条件,但未与女方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的。(二)符合规定生育2个以上子女,子女因故死亡只剩下1个的(双胞胎、多胞胎除外)。(三)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2个子女的。(四)子女有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五)依法子女后再生育,或者生育1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子女的。(六)有1个子女在境内,同时也有子女在境外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七)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批准生育第2胎子女的,从批准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属签订不再生育合同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从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已享受的优待和奖励应当退回原发放单位。
本市实行服务证管理制度。本市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工作机构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随夫在本市生活的育龄夫妻,可以在男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7人已浏览
411人已浏览
3,689人已浏览
2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