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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定性要件

2021-11-14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侵犯本罪的对象主要是公款。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大额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大额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三、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傲慢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与上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基本相同。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明知是公款,故意挪作他用,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打算以后归还。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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