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司法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书应当送达复议申请人和原公证处。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的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证处应当建立分类登记制度。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提存之债已清偿的其他证明领回提存物。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应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事项,应列为密卷保存。遗嘱公证卷应列为密卷单独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当事人对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42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528人已浏览
3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