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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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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适用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也适用于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和书记员。回避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申请回避,也可以指示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所谓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主要是庭审过程和宣判过程);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 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 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是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
刑事诉讼法上诉规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法定情形的,有权向机关上诉或者上诉,受理上诉或者上诉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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