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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补正笔误裁定书样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
民事裁定书 (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用) (××××)×民×字第××-1号 本院××××年××月××日对......(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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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替被害人马某某缴纳税款过程中,以伪造的完税凭证冒充真实的完税凭证,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6600元。2013年12月,公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为其家中(固定住所)。2014年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根据《刑诉法》第74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日折抵有期徒刑1日,共折抵有期徒刑37日。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胡某某因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内,一审法院发现胡某某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其指定居所地为其固定居所,不应认定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故又制作补正裁定书,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改为普通监视居住,并在判决书中删除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日折抵1日等相关内容。补正裁定书补正后,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法律精神,只要当事人或者法院发现笔误的存在,都可以要求法院以裁定的方式补正。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纠正笔误的裁定书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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