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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有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
合同的订立有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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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形有: 1.在订立时,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额; 3.受害的一方是因为在缺乏经验或者紧迫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方明显获利,另一方明显损失。
《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不公平。对于签订显着失去公平的合同的补救办法,中国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于严重误解和显着失去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取消,受害者可以向法院和仲裁机构主张变更或取消合同。温暖注意:显示不公平只适用于双务合同、保证、赠与、抵押等单务合同不适用于显示不公平。失去公平的事实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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