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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应当编制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湖北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长江...
需要迁建的城镇应当提前建设基础设施。对自筹资金或者使用非移民资金提前搬迁的单位和居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减少其应得的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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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技术改造,对需要搬迁的工矿企业进行统筹规划和结构调整。产品质量好、有市场的企业,可以通过对口支援,与名优企业合作、合资,把企业的搬迁与企业的重组结合起来;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依法实行兼并、破产或者关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排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再就业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工矿企业搬迁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的重置价格核定。
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务院2000年1月发布的《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移民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三峡工程淹没区的林木,在淹没前已经达到采伐利用标准的,经依法批准后,林木所有者可以采伐、销售;不能采伐利用的,淹没后按照《规划大纲》的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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