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主要判断标准是当事人在赠与财物时的目的: 1、如果彩礼的给付是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婚约解除后可以要求返还; 2、如果是一方完全...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如果离婚的,彩礼是可以退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彩礼是根据民间习俗,在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时,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在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或离婚时,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返还彩礼存在三种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是第二和第三只适用于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如果对方不返还,给付彩礼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所谓的生活困难,一般是指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双方结婚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也会影响彩礼的返还。
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果查明属于这种情形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无论谁提出分手,男方都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还应当注意: 1、男方先悔婚不影响其请求返还彩礼; 2、男方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用; 3、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结婚不得已而给付的。否则,视为赠与,男方无权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登记以后,因男方的原因而未能在一起生活,如登记后男方离家出外打工,双方既没有身体上的共同生活(性生活),又没有精神上的共同生活(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但女方却在男方家照顾公婆,双方因客观原因而未能共同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此时如果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5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1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