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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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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的死亡,系其自己过错和第三人侵权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规定来看,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案件,赔偿权利人是可以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又可以依照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主张民事赔偿。 因此,赔偿权利人肖某某、陈某在获得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后,受害人肖某生前所在的公司仍应承担给付肖某因工死亡保险待遇的义务,赔偿权利人可获得双重赔偿。但在赔偿权利人已获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后再主张因工死亡赔偿的,应把侵权赔偿项目与工伤赔偿项目不重复相加作为赔偿权利人实际遭受之损害。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前没有法律、法规限制劳动者同时主张两种权利。所以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可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虽然对于因第三人侵权获得的赔偿,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但对于医疗费、辅助器具更换费、丧葬费等项目不应重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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