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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确定水利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水利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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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水利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反馈系统、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制度。水利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对经营性资产的资本变化、效益增减、产权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增减、调拨、转让、变卖、报废、产权转移以及资源性资产出让、转出和出租等变幅较大的(指限额以上的)均应在30天内向上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水利单位在非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变更、转让、处理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水利单位在非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变更、转让、处理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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