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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条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2-09-19
水利单位在非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变更、转让、处理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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