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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2022-06-04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3、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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