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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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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三大环境问题。国家已经专门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和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也正在抓紧制定。根据有关法律,国家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建立以下制度:一是环境调查制度,即对我国大气、水、土壤环境状况及其受污染程度等进行调查。二是环境监测制度,即对环境状况及其受污染程度等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三是环境评估制度,即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和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的目的在于确定环境受污染程度,并据此开展环境治理修复。四是环境修复制度,即对受污染的大气、水、土壤等进行清除污染物质,消除和减缓污染物质不良影响的持续和扩散,消除或者减少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等特性的有害变化,恢复环境功能。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水质不符合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
污水三级排放标准: 化学需氧量(CO D)小于120 生化需氧量(BO D5)小于60 悬浮物(SS)小于50 动植物油小于20 石油类小于1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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