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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三大环境问题。国家已经专门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15年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实施。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空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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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污染路面行政强制法规定有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4.《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这一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反映了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了我国的阶级本质。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结成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共同执掌政权,对极少数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国家的这种阶级本质,要求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议行合一”的制度,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它们行使国家立法权,讨论和决定全国性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设立常委会,它们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说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机构体系中,居于全权性的首要地位。它除了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外,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的制约。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制度的根本标志。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实现,宪法第3条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表明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高度民主的人民代表机关;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即人民通过代表大会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三是“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三点,规定了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中央与地方的正确关系,把高度民主与高度集中紧密地结合起来,使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四、这一制度体现了间接民主同直接民主相结合。无论是国家形态的民主,还是非国家形态的民主,都有一个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问题,即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指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对国家事务的民主管理。间接民主,是指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代替自己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对国家事务的民主管理。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结合。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体现了这种结合。这首先体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上。按照宪法规定,我国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仅是在间接基础上进行的,而且本身具有某些直接民主的性质。因为在间接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一般都经过自下而上的反复协商,广泛征求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其次还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接受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作了规定。这些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三)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调整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变相占用基本农田。(四)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占用多少基本农田,就必须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五)禁止破坏和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六)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承担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要通过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地块,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七)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八)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基本农田承包经营者,要采取措施,培肥地力,防止基本农田污染。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占用多少基本农田,就必须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禁止破坏和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承担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要通过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地块,并作为考核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土地、农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客服阿添得分:15分11主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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