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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第3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2-09-0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扶助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扶助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扶助残疾人的具体措施,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体育、人口、扶贫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政府的委托,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向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扶助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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