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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厉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
妻子提出撤消申请,但公证机关口头表示不与撤消。 2006年3月1日《公证法》颁布实施,《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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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不能撤销,必须再次办理公证,上一份公证书才无效。《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放弃债务的公证书可以撤销,但只有公证书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才会撤销公证书。否则,当事人或其公证书的利害关系人不能单方面撤销公证书。
公证书可以通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满足法定条件方可撤销,但只能是“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才能予以撤销,在具有前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公证机构依法撤销,故,当事人或其公证书的利害关系人是不能单方撤销公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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