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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制定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3-10-20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法律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所以说,快递公司制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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