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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件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投标人是不能参加投标的,如果招标属于违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 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招标人如何设立投标人的条件投标人的业绩条件属于需由招标人自行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具备的条件,即约定资格,是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最重要的部分。业绩条件设定是否得当甚至直接决定招标活动的成败,需充分引起重视。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没有另外规定的,可以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限制的是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投标资格,而对于不具有控股关系、管理关系、法定代表人也不同的不同单位,法律均无限制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商事原则,这种只是股东相同且未形成控股 关系也不具有管理关系的两个公司是可以同时投标的。 风险提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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