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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
公司债务的清偿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 二、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及医疗、伤残补助费用等; 3、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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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
破产财产清偿的顺序是: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 二、然后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 二、再清偿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除前项规定外; 三、普通破产债权最终清偿。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相关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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