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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担保物权成立的要件不同,意思自治原则发挥作用的领域有别。[2] 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效力。一般认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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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1.1实行)物权编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明确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
《物权法》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如下: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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