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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加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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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从事车辆修理(清洗)、材料加工、服务、废品收购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物料用品堆放场所。产生污水、污泥和垃圾的,应当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污水、污泥预处理设施及垃圾收集容器。前款规定的市容环境规范要求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市政园林等部门共同制定。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封闭窗户、通风口或者产生热源等影响消防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擅自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悬挂、书写、张贴或者设置的;(四)擅自利用路面、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柱、台阶踏步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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