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市政园林、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或者有关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服务运营单位应当提供复制、查阅相关资料等便利,并根据职能协助制止和消除违法行为的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城市绿化等赔偿补偿标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家和地方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形态、色彩;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许可。原审批部门在许可时应当听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87人已浏览
583人已浏览
866人已浏览
3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