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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
无效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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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客观上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标准作了量化明确。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构成情节严重。根据《法释〔2000〕14号》第六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指两种情况:一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二是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根据《法释〔2005〕15号》第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指两种情况:一是出让林地数量合计达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二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30万元以上。 ②构成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根据《法释〔2000〕14号》第七条的规定,特别重大损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二是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法释〔2005〕15号》第五条的规定,特别重大损失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具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三)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 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担保人的过错责任是建立在为债务人作担保的前提下,保证合同对于主合同关系具有附从性,其自身的命运直接系于主合同的命运,因此,担保人有过错的,仅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分担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即首先依法确定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过错及其承担的相应责任,然后再确定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过错,根据其过错大小再分担主合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中的一定比例的责任(一般为一半以下的责任较为适宜)。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 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可能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如国家机关违法而为他人的债权作保证,因国家机关经费均系财政拨款,共本身没有具有所有权的、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即不具有代偿能力,且若用国家机关的财产为一小部分人的经营活动作保证去承担风险,显然违反平等原则。所以国家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事项如世界银行对我国的贷款作保证人的除外),否则保证合同无效。 此时担保人如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无过错,就不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如有过错,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这时保证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即对贷款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应超出损失的三分之一;如果担保人和债权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应超过损失的二分之一; 如果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全部在于担保人,担保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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