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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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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利救济和监督的手段,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特征:.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依照自己的职权主动进行的;.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规章级次以上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及便民原则。 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一般没有明确的行政复议中止期限。中止行政复议是指复议机关根据法定原因暂时停止审查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制度。在复议实践中,复议机关往往因一些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但也无法撤销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复议暂停制度暂时中断行政复议程序。
提交行政复议后,法定的答复时间是60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天。但是行政复议法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形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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