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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谈判优势,尽可能约定自已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2、各方谈判地位相当,而自己违约可能较小的争取约定原告住所地。 3、条款由己方提供,...
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与途径,但须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新的约定或签订补充合同予以变更,单方变更行为不会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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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不可以自由约定管辖法院,必须约定与双方当事人或者合同签订、履行等有关的法院为关系法院。如果约定与当事人或者合同无关的法院为管辖法院,就属于无效约定,法院不会支持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然有效,对担保合同,担保法的规定就是应当写清担保范围的,债务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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