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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管辖是有限制的,是不能随便约定一个与合同无关的管辖地的,所以法院有理由不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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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是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可以管辖,有效,但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实际联系争议,如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准确来说这条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起诉前不能确定原告方和被告方。如果双方同时起诉的话,会有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以实际操作的规定都是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之类的表述,达到确定性,唯一性的目的。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表面上看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即使没有违背级别管辖,也属于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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