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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购销合同、发票、发货记录或劳务提供记录、对方的签收记录、运输合同、对应的商品或产品收发明细账等。对于大额长期应收账款,函证应是主要程序,...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按照以下规定(1)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送信件查询等方法实施审计(2)通过收集原件、原件或复印、照片等方法取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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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的构成形式。一般而言,被审计单位的货币资金主要是以活期存款的方式存放,一些资金充裕的企业也常常选择定期存款,将资金投入证券公司进行股票、国债等投资,或者进行委托理财等方式对货币资金进行经营和管理。审计时要关注银行存款科目下的二级科目,除了活期、定期银行存款外,企业有无将存放在证券公司的款项,委托贷款等具有风险性的资金放在银行存款科目中进行核算。(一)对于定期存款,应对银行进行函证或审计人员亲自到银行进行调查,核实定期存款是否真实存在,有无质押、担保等情况。如果有质押、担保情形,应取得相关合同,进一步了解该业务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二)对于存入证券公司的款项,要跟踪资金走向,到证券公司延伸调查。一方面要看资金转到证券公司的真实用途,即交易性质,是进行委托理财还是进行证券交易业务。另一方面要看资金的流动轨迹,如果是进行证券交易业务,要到证券公司索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资金及交易流水,关注资金的去向,核算交易的损益;对于委托理财,要索取委托理财合同,关注其风险性及核算的真实性。(三)对于委托贷款,要检查委托贷款合同,关注资金去向,分析是否存在回收的风险。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函证是核实银行存款真实性的关键程序,而在审计实务中却常常被忽略。函证不仅可以证实银行存款的真实性,而且可以了解到一些其他信息,如企业存款的性质,是否有未入账的借款等。函证时要注意,需要由审计人员亲自进行,函证的范围要包括企业已经销户的银行账户。核对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这是货币资金审计中必要的实质性测试程序,审计人员往往直接对银行存款及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然而,针对目前财务造假呈现的新动向,审计人员应该首先对银行对账单真伪进行辨别,这是核对银行存款真实性的基础,这项工作可以通过到银行进行调查,重新取得一定期间的银行对账单,或者通过函证的方式加以解决。在鉴别银行对账单真伪后,具体核对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有无银行长期未达账项,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挪用资金等问题。(二)有无资金收付不记账,即所谓的“空中飞”,检查是否为出借银行账户或者是转移资金。(三)关注大额现金收付记录。检查除了现金管理规定中的发放工资、领取备用金等几种情况外的大额提取现金和收取现金的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意隐瞒现金的真实来源或者去向,有无利用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舞弊。(四)关注相近时间,一笔大额资金转入,随后分若干笔转出或提现的交易,检查企业是否出借银行账户或者转移资金。关注转账支票的去向由于支票自身的特点,在财务凭证上只留存存根,在企业内部控制较差的情况下,资金很有可能被暗渡陈仓,转移到别处。审计时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对某些性质或金额比较重要的转账业务到银行或收款方进行延伸核实,以确认该款项是否真正支付给存根联所标明的收款方。
那就把这部分钱从公司费用中调出,记为其他应收款,要消费的人把钱退回来,视情况是否需要罚款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现行条例将公布的范围限于三种: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为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新条例取消了这些范围限制。 《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监督的范围做出进一步明确: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的具体范围。 《审计法实施条例》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署审计别人,谁来审计审计署”,这个问题在条例中有了明确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副司长季怀银介绍说,条例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规范审计机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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