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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
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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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的含义是指刑事案件被告经检察官或法官合法传唤、拘提到案、并逮捕后,法院认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实足认其有湮灭证据、串供、逃亡的可能,为保全证据,防止逃亡,确保刑事诉讼及刑罚执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分。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犯罪分子判处缓刑的,行拘留的,拘留期限不能折扣缓刑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罚可以折扣刑期。 控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扣刑期二日。
1、一般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2、特殊期限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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