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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费及其他优待开支,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男方上半年,女方下半年);夫妻一方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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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费及其他优待开支,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男方上半年,女方下半年);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其他人员或者农牧民的,由工作人员、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支付,企业支付的费用列入成本;夫妻均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其他人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给予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的三千元奖励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第三个子女的一千元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的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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