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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以退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房屋延期交房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房者支付违约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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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因此,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话,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延期交房的,买方可以催告出卖方及时交付房屋,催告之后三个月还不交付房屋的,买方可以因此在三个月内行使其解除权来退房。如果延期交房只是延期了不到三个月的不能因此而退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延期交房可以退房的情况是:催告达到3个月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发出书面催告,与出卖人约定合同最终履行期限,要求出卖人尽快履行该合同;催告达到3个月以上,买受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来进行相应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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