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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依据是什么? 我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政策依据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4号(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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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河北省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1〕1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二、调整办法(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4%增加基本养老金。 3、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对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40元;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正高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增加100元,副高级职称的增加70元。2010年年度内退休的,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的增加80元,副高级职称的增加60元。 2、截止2010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满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25元;满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30元。 3、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5、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退职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45元的,补足到145元。 6、2010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00元的补足到500元;其中: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8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中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高标准缴费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按低标准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520元的补足到520元。三、资金渠道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设区市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于春节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附件: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表样)2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单位汇总表(表样)3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表样)4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过录表(电子档格式)5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电子档格式)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4 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过录表(电子档格式)填报地区、单位:单位普调专业技术人员高龄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军转干部拉平人员 1998年9月30日前因工全残调整增加不足145元退休(职)人员 2010年年度内满70周岁享受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不含“五七工”、“家属工”) 2010年年底前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五七工”、“家属工”调整前月人均养老金调整月增加合计按固定额按基本养老金水平按缴费年限正高级职称副高级及83年9月前中级以上职称省内省外按高标准缴费人员按低标准缴费人员退休人数月增加额退职人数月增加额月增加额退休人数月增加额退职人数月增加额 2000年底前人数月增加额 2001-2009年底前人数月增加额 2010年年度内人数月增加额 2000年底前人数月增加额 2001-2009年底前人数月增加额 2010年年度内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差额退休人数月增加额退职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额人数月增加额市本级××区××县附件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表样)(2011年)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现年龄 (截止到2010年 12月31日)周岁社会保障号码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年月退休(职)类别退休(职)时间年月缴费年限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人员军转干部年月技术职称(等级)评定时间聘用时间转业时间年月年月年月艰苦边远地区人员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省内艰苦边远地区(ⅠⅡⅢ类)类别省外艰苦边远地区人员类别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参照省内类别高于省内类别元元普调专业技术人员高龄人员按固定额增加按基本养老金水平4%增加按缴费年限增加 2000年年底前退休增加 2001-2009年底前退休增加 2010年度内退休增加按年龄增加元元元元元元元艰苦边远地区人员增加军转干部拉平人员增加 1998年9月30日前因工全残调整增加不足145元退休(职)人员增加 2010年年度内年满70周岁享受最低养老金人员退休人员增加(不含“五七工”、“家属工”)退职人员增加 2010年底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五七工”、“家属工”按高标准缴费人员增加按低标准缴费人员增加元元元元元元元本次调整养老金增加额元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元单位意见经审查,该同志符合2011年调待条件。其基本情况已在我单位进行了公示,同意上报审批。经办人:2011年月日社保机构审核意见按冀人社发〔2011〕3号文件规定,月增加基本养老金元,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元。经办人:2011年月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意见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元。经办人:2011年月日备注说明:1、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是指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月支付的统筹项目内所有费用(不含取暖费)。 2、出生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退休审批表和信息表中记载为准。 3、外省高于省内艰苦地区类别的填“高”。 4、本表一式三份,个人档案、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务政厅关于2016年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赣人社发(2016)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6年调整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我省2016年12月31日起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照赣劳社养〔2016〕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二、调整办法和标准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现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按缴费年限调整时,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6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按高龄特殊调整标准调整。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6〕29号、赣府厅发〔2016〕37号、38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不参加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城镇企业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186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36元、42元。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的,从基本养老金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六、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15号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 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11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与适当倾斜: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49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70元和140元。其中,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50元、70元和13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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