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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回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自...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的回避原则有哪些: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以下为具体实施要求: 1、规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选配方式。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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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比如案件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尽管审判人员已被申请回避,也仍然可以采取这一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须暂停。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决定回避的,审判人员和有关人员即应退出本案审理,驳回申请的,审判人员和有关人员应继续本案审理,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的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 制度名片 这是指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因血亲、姻亲或者任职等原因,对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
(1)回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回避;另一种是申请回避。(2)回避的事由: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关
回避原则是指公证员不能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回避原则是为了保证公证事务得到公正处理而设计的一种制度。[1] 确定回避原则,一方面可以防止公证员对公证事项先人为主,枉法公证,作出不公正的公证;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对公证事项产生怀疑和非议。所以,公证活动中确立回避原则对于消除当事人的顾虑,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机构的独立性以及社会声誉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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