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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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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应当注意的是,只有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折抵行政拘留,其他处罚如罚款、警告、吊销许可证不能折抵行政拘留,更不能互相折抵。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查处案件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临时限制被处罚人人身自由的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从立法本意上来说,本条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不是单指采取了某一种强制措施,而是指其强度和形式与拘留基本相当的强制措施,比如拘留、逮捕等羁押性措施。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拘传,由于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活动范围,强度较低,法律上一般不予折抵。折抵的计算方法: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 1日。折抵应当从行政拘留执行之日算起。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属于两种不同的处罚方式,行政拘留属于一般性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能和刑期相互抵消;而前刑事拘留属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判刑来讲,刑期才可以抵扣刑事拘留的天数,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就是羁押一日抵消刑期一日。我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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