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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何?

2022-09-05
【更新指标使用要求】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更新指标,应当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办理登记(原车辆使用性质为教练或旅游客运的除外),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更新前车辆排量不超过2.5升的,可以更新为排量不超过2.5升的中小客车;(二)更新前车辆排量大于2.5升的,不得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量。单位和个人对使用节能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取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节能车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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