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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指标的处置】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普通车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收回,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下一次配置。未能成功配...
【车申领其他指标】单位和个人需要新增新能源车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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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用户安装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并粘贴合格标识;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更换。用户对无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有权拒绝安装使用。因用气量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国家计量规定进行处理。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室内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营运规定:(一)整车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二)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应当是新车;(三)车身内外整洁完好,车厢内无杂物异味,前车门外侧粘贴出租汽车所属公司名称或者标记;(四)车顶上装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监制的出租汽车标志灯,车尾标有监督举报电话;(五)在车内指定位置安装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价器;(六)油气两用燃料汽车或燃气汽车随车气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七)车窗玻璃齐全,清洁明亮无破损、无遮蔽物,后车门玻璃粘贴有里程票价表和收费规定;(八)服务监督卡置于车内指定位置;(九)车辆的行李箱整洁、照明有效,有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十)车内应当配置消防器材;(十一)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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