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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二十四条...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刑之前先期羁押的,在判刑后会折抵相应的刑期。《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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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从刑拘当日算起,刑拘一日抵刑期一日。
一般情况下,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认罪,前期办理取保候审的话,法院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判处其他刑罚的,判决后就会被从新羁押,取保候审期间不折抵刑期。
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一审判决缓刑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与检察院未抗诉的,一般情况下,判决生效之日即法定十日上诉期满后的第一日,法定十日上诉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也就是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一审判决缓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既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之日。《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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