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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包括哪些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
首先行为人要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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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若违反国家规定,有以下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款。若情节特别严重,将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或没收财产。这些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认定应当满足的条件有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行为人实施了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类营业的行为以及行为人的行为获利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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