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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买受人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出卖人一房二...
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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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买受人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出卖人一房二卖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以登记为准。如果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因物权优先于债权,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2、以鉴定合同的先后顺序为准。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有效。 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出卖人已没有房屋所有权,但是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旧是有效的,买受人可以此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形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在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房二卖房屋的归属: 1、.买卖合同未履行的,适用先签订原则。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对房屋转让享有期待权; 先签订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签订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适用占有优先原则。如果买受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中一人实际占有房屋,另一人未占有房屋; 然后,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取得完整的物权,即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这里所说的占有只是指合法占有,必须发生在纠纷发生之前。 一方已履行合同,并适用先履行原则。房屋买卖合同的所有买受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占有房屋的; 如果一份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另一份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已经履行合同的买受人有权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 4、一方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适用物权有限原则。在一房二卖中,买受人之一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另一个买受人未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房地产产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和产权优先债权原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应当优先受到法律保护。 综合考虑各买受人的实际履行情况;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 没有合法占有房屋,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时间也有交叉,要综合考虑合同成立顺序、买受人实际支付金额、是否网上签约等因素,公平合理判断。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买受人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出卖人一房二卖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以登记为准。如果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因物权优先于债权,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2、以鉴定合同的先后顺序为准。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有效。 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出卖人已没有房屋所有权,但是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旧是有效的,买受人可以此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形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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