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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减少,免税或延期纳税为主要目的。 (二)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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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二)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五)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根据规定企业改制重组税务处理方法如下:(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1、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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