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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离婚需要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适格。 首先,当事人必须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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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涉外离婚其中的一种解决方式是当事人对及、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涉外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一般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离婚必须满足: 1、男女双方必须。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
我国涉外离婚制度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原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虽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笔者认为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国籍或无国籍者是否可以适用还有待商榷)。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中国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传票很难送达。外国当事人往往下落不明或忽视国内法院传票。二是确定抚育费难。夫妻双方往往住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国家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不同,增加了跨国婴儿抚养费的不确定性。三是执行难。在不同国家,法院很难采取强制措施。四是探视难。因为父母和孩子住在不同的国家,探视有很多障碍,很多当事人无法实现探视孩子的权利。五是财产关系难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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