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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代各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几乎亦不例外地规定了这一制度,但是由于普遍存在着立法简单化的倾向,再加上在实践中...
法官因为这三点的依据来判断案件的最终结果。“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者缺一不可,如果在案件中证据是重要的,那么所谓的“三性”就是判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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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从表面上看提交证据方的确已提交了证据,似乎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但是作为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属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也有义务举证证实。《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应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不能仅仅局限于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而应该是案件全部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当事人提交的对方对真实性不认可的证据,属于真实性效力待定的证据,就其全部证据来讲属于证据不完整,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证据链条缺失。
对各机关的权力和管辖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各身份的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等也做出了相应的解释,并且规定了如各民族用何种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问题,这些原则的掌握能让我们对整个流程的机关的职责有很清晰的认知,对我们刑事诉讼的胜利也会起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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