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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占地养殖业应根据《国家征地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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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以户为单位的,土地赔偿款也应当发放到户。同时,由于土地长期不变的政策和“生不加、死不减”的政策,家庭土地在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又所有有村民资格的成员共有。 因此,村民权是资格权,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你家对于自己耕作的土地可要求政府直接发放补贴。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应当以村委存根或土地承包证为准,而不应当完全按照临时性的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当地省政府制定的土地占用赔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保障长远生计。征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的区块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块综合地价时,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农业用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村民的住房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护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辟谣】非农户口不能征地补偿?真相:不是分析:并非所有非农业户口人员都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比如1。因上学而迁移户籍的职业期间和未取得稳定社会保障的职业期间,应认为尚未从家庭中分离出来,需要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应认定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关系长期居住在城镇,没有正式工作或者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应当赋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发挥农村土地保障作用。因此,如果成员脱离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认定他们已经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无法获得征地补偿。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综合判断。而且不能因为村民是非农业户口而一刀切地将其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不给予土地补偿。因此,对于非农业户口的补偿,需要具体分析具体问题。【提醒】土地补偿延迟怎么办?1、土地补偿延迟,可以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分。
土地占用赔偿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当地省政府制定的标准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辟谣】 非农户口都不能获得征地补偿? 真相:不是 解析: 并非所有的非农业户口人员都无法获得征地补偿。例如, 1、因上学而迁移户口在读期间和未取得具有稳定社会保障的职业期间,应认为还没有从家庭中分出,需要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因此不宜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对于农村中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关系长期居住在城镇,没有正式工作,也不具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应当赋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发挥农村土地保障作用。 因此,若成员脱离了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则应认定其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也就无法获得征地补偿。然而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全面判断。而不能仅仅因为村民是非农业户口而一刀切的将其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不给予其土地补偿。因此,对于非农业户口的补偿问题,需要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提醒】 土地补偿款迟迟不发怎么办? 1、土地补偿款迟迟不发,可以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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