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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 直接落户条件:须同时符合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
需要准备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如果是工作迁移,需要新公司开具工作证明或者新的劳动合同;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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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法生育,无犯罪记录。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以下统称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
上海户口的申请条件: 1、外地人考入上海公务员、事业编制、国企等且满足用人单位落户条件的可直接落户。 2、满足上海落户新政的5类人才可直接落户。 (1)创业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连续工作满2年。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最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 (4)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最近4年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 (5)符合条件的企业家。 直接落户条件: a.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b.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c.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d.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3、其他人员的落户条件。 (1)居住证满7年; (2)积分120分以上; (3)买房; (4)社保职称缴纳满7年,可以累积; (5)符合上海人才引进条件; (6)无违法生育; (7)无犯罪记录; (8)税单必须满7年; (9)拥有上海认可的中级职称、或者等同于这样的资格证社保缴纳基数连续3年是上海平均的2倍。
1、在上海居住满7年,并办理了。2、按规定购买了市城镇满7年。3、在上海居住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4、无违反国家及本市政策规定行为、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5、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1、《上海市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材料)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一)有效明和《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凭证;(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2、第九条(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员补齐相关材料。3、第十条(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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