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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方式一般包括:受害人一般有三方可以索赔,即工程质量索赔、工程进度索赔和工程保修。其中,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员是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质量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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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非承包人的原因暂时停工。 5、延期支付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不可抗力。
工程索赔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与合同相比,事件引起承包商工程项目成本的追加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第二,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第三,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或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公司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格证明书,在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禁止建筑工程企业超过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建筑建筑工程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即承包方有权索赔,但也应遵守相应的义务。
《民法典》有关建筑工程索赔的规定如下: 1、《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民法典》第八百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查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3、《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5、《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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