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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赔偿主要是看种植的品种。目前国家对农民的补贴主要是种植粮食的补贴。目前根据各省的情况分别,有的地方开始对棉花、油菜的种植也进行了补贴...
土地确权时是按实际面积填报的。土地确权面积与二轮承包面积不符的,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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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建房子。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因此,是不可以改变森林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来建房子的。 1、《森林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2、《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我国《林业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林业用地改给建设用地。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六条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八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三条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大面积承包农村土地可以参考以下流程: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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